![]() | 無發表權 |
樹狀顯示 | 新的在前 | 前一個主題 | 下一個主題 | 頁尾 |
發表者 | 討論內容 |
---|---|
Tiger | 發表時間: 2015-08-16 22:57 |
Quite a regular ![]() ![]() 註冊日: 2009-04-17 來自: 發表數: 96
|
[103546]
小弟碰到麻煩事了,懇請各位高手指點迷津! 今年四月參加一場婚禮,男方完全不認識,女方家長是岳母過去教會熟識的姊妹,故岳家與她們很熟,這回對方嫁女兒,小弟因此有機會恭逢其會並攝影之。其後將相片放在部落格上讓大家分享喜悅。
不料昨天岳母過去教會熟識的姊妹利用 LINE 告知妻子,她的女婿知道(看到)後大為不滿,認為事先未徵得同意就將他的相片放在網路上,要求我撤下相片! 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 留言主題:肖像權問題 http://mypaper.pchome.com.tw/tiger_wpm/post/1338262501 先生, 我是新人○○○與○○○的朋友 因為他們得知您有在教會拍攝他們的結婚儀式, 但您無經過新人同意而拍攝以及網頁公開, 已觸及肖像權,這幾天先生如果不處理網頁下架, 新人已將網頁備份保留法律追朔,請先生立即處理。 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 我承認在未徵得同意就將對方的相片放在網路上,也僅速將相片刪除。 剛才岳母打電話給妻子,得知此事造成男方極度不悅,隱約聽到對方除要求撤下相片外,還要求道歉否則要告上法院 ... 云云。 這事有那麼嚴重嗎? 從頭到尾只有婚禮的過程,也沒有不雅的、砥毀的東西,更沒有利用對方的肖像來營利,這樣也不行嗎?也僅速將相片與部落格刪除,這樣還不夠嗎? 上網查了有關肖像權的問題,還是不得其解,懇請各位高手指點迷津!還是說根本無關肖像權的問題,只是對方不爽而已? |
ratoa | 發表時間: 2015-08-16 23:56 |
Home away from home ![]() ![]() 註冊日: 2008-09-09 來自: 發表數: 312
|
[103547]
Re: 小弟碰到麻煩事了,懇請各位高手指點迷津! 你沒有拍人家不雅照(像翻白眼)應該就不用擔心了
http://www.mobile01.com/topicdetail.php?f=164&t=169509 另外記得拍攝場地也有關,如果當時婚禮場地是被對方包下來的你可能就站不住腳 這相當於跑到別人家裡亂拍一通 如果是公共空間那還有很大的商確空間 大概是這樣 |
ADI | 發表時間: 2015-08-17 09:49 |
攝政王(特權份子) ![]() ![]() 註冊日: 2004-11-20 來自: 豬寮 發表數: 6945
|
[103550]
Re: 小弟碰到麻煩事了,懇請各位高手指點迷津! 沒有「保留法律追溯」這種東西 想告就去告!那也要告對罪名 刑事還是民事? 哪一條? 對方要求道歉,你就發個聲明道歉就好 要求金錢賠償,否則提告∼∼那就是恐嚇取財 |
moronNZ | 發表時間: 2015-08-17 10:47 |
Just can't stay away ![]() ![]() 註冊日: 2006-01-21 來自: 發表數: 266
|
[103551]
Re: 小弟碰到麻煩事了,懇請各位高手指點迷津! 有時真的很嚴重, 畢竟人對隱私是有不同的忍耐度。。
像我也不喜歡被照,但去個如同學會就被一些愛自拍想吸引注意的跟著上網 ![]() ![]() ![]() ![]() |
Number5 | 發表時間: 2015-08-17 10:58 |
版主 ![]() ![]() 註冊日: 2004-12-04 來自: 發表數: 1916
|
[103552]
Re: 小弟碰到麻煩事了,懇請各位高手指點迷津! 引文:
我覺得就照片下架,並發表一個簡短的不卑不吭聲明在您的網頁就可以。 例如: 不好意思,原本想透過個人攝影照片可以表達對新人婚禮的祝福,因男方新人另有隱私考量,所以照片下架,但是對新人祝福依舊不變喔,啾咪 ~~~ ![]() |
ADI | 發表時間: 2015-08-17 11:16 |
攝政王(特權份子) ![]() ![]() 註冊日: 2004-11-20 來自: 豬寮 發表數: 6945
|
[103553]
Re: 小弟碰到麻煩事了,懇請各位高手指點迷津! 教會也不是甚麼隱蔽私人的場合 事先沒有邀請制,連tiger兄都可以進去,可見也沒啥隱私可言 婚禮拍個照,人之常情,事先也沒講不能拍。 拍照po網或許可議,但未謀利也沒有不雅,也沒有對當事人造成損害(除非新郎重婚不想讓人知道但現在曝光了) 要告?? 去告啊!~ 財損?? 聲譽損??有形無形?? 原告要能舉證才能求償 肖像權?? 公開場合被拍,即便po網也不是甚麼壞事或造成甚麼損害 <--說穿了,妝化得那麼濃,只有你媽認得你。 肖像權這麼大?? 動不動就興訟,爽到律師。 |
rong | 發表時間: 2015-08-17 13:25 |
Not too shy to talk ![]() ![]() 註冊日: 2013-06-29 來自: 發表數: 40
|
[103558]
Re: 小弟碰到麻煩事了,懇請各位高手指點迷津! 請他去告,看他有多大的本事,我也覺得攝政王說得有道理,肖像有這麼偉大?太膨脹自己了吧~~~
|
rong | 發表時間: 2015-08-17 13:27 |
Not too shy to talk ![]() ![]() 註冊日: 2013-06-29 來自: 發表數: 40
|
[103559]
Re: 小弟碰到麻煩事了,懇請各位高手指點迷津! 說真得,女方嫁給這樣的人,也算是很慘了,以後我就不信婚姻會有多幸福。
|
raytracer | 發表時間: 2015-08-17 14:31 |
版主 ![]() ![]() 註冊日: 2004-10-26 來自: US 發表數: 1626
|
[103560]
Re: 小弟碰到麻煩事了,懇請各位高手指點迷津! 應該沒有隱私權的問題,都是參加婚禮且知道拍照
肖像權是人格權一種,不論拍照是否在公開場合或是不公開場合,只要沒同意授權就可主張受侵害 (著作權法第62條規定,政治或宗教上之公開演說不受保護,像這類婚禮雖在教堂舉辦,應該不適用宗教上公開演說) 侵害肖像權應該沒有爭議,但未以此為商業用途,也在通知下立刻撤除,如要進一步主張損害賠償且成立不容易 建議如五號兄所言,依要求提出道歉 倒是主張肖像權是正當權利,每個人都有相同人格權,今天是別人,也許明天就是你我主張此權利,寫真迷們真不必太情緒化 |
Tiger | 發表時間: 2015-08-19 09:12 |
Quite a regular ![]() ![]() 註冊日: 2009-04-17 來自: 發表數: 96
|
[103577]
Re: 小弟碰到麻煩事了,懇請各位高手指點迷津! 謝謝各位的回覆。
這兩天在想一個問題,對於權利的伸張是否有時間的限制?例如超過半年或是若干年後即視同放棄? 怕的是,多年之後突然有人聲稱侵犯他的隱私權、人格權 … ,要求我撤下網頁,否則 … 而此人究竟是當事人?還是所謂的「好友」?亦或是別有用心人仕?我根本無從判別! 過去在教會拍攝婚喪過程,大多是事前經由教會得知而參與,大多與對方並不認識,純粹是個人興趣作義 務性幫忙。事後將整理好的相片燒成光碟與 DVD 送與教會及家屬留存,也將一些如入殮、大體、瞻仰遺 容等不宜展示的部分先行篩選去除後才放上網頁。 多年以來都是如此,也未曾發生當事人或家屬出來抗議侵犯隱私權、人格權 …,就連這回對方岳母還利 用 LINE 告知妻子,看了 DVD 後直說拍的很好,謝謝小弟的用心。 怎料對方會有如此激烈反應,倒是令人意外,而當事人已成年,若覺得個人權益受損,應自己出面爭取, 卻反而是透過所謂的「好友」代為出聲,這 … 請教各位高手:對於權利的伸張是否有時間的限制? ![]() ![]() ![]() 謝謝。 |
ADI | 發表時間: 2015-08-19 09:54 |
攝政王(特權份子) ![]() ![]() 註冊日: 2004-11-20 來自: 豬寮 發表數: 6945
|
[103578]
Re: 小弟碰到麻煩事了,懇請各位高手指點迷津! 我覺得Tiger兄對這次這件事情不用太在意 要上法院的事兒,沒有甚麼"保留法律追訴""好友代為發聲"這種鳥事!! 要講就當事人自己出來講,不勞"好友"出面。 您要賠、要道歉、要下跪、要土下座也都是對當事人,不必理他的舅舅、姑姑、阿姨、乾媽......一窩子奇怪的非當事人,根本不要理。 動不動就喊"告",真正厲害的不是嘴上講,是默默的證據蒐集齊全,對方莫名其妙就收到法院傳票....... 小弟的朋友,為了工作上的事兒,跟老闆吵架,老闆一氣之下,羅織兩個罪名就把他炒了。他照常刷卡上班堅持繼續工作,老闆又把他的私人物品打包送走派人堵他。 結果,朋友一狀告上勞工局,第一場調解會結束,老闆認賠20萬資遣費。好友繼續上法院告強制罪、偽造文書罪、違反勞基法、妨害自由,把老闆+人事主管+部門主管全告上法院。 開兩次庭,老闆就找他來和解撤告,賠他近百萬台幣........比年薪還多。 |
raytracer | 發表時間: 2015-08-19 11:54 |
版主 ![]() ![]() 註冊日: 2004-10-26 來自: US 發表數: 1626
|
[103579]
Re: 小弟碰到麻煩事了,懇請各位高手指點迷津! 權利的伸張是否有時間的限制?
這部分較複雜,是民法消滅時效問題 對於肖像權等人格權可分為幾種權益 侵害除去請求權: 不問侵害人是否有主觀上的故意或過失,當事人可自行除去,也可請求法院除去清害,此部分依民法消滅時效規定,自權利人得請求起15年 侵害防止請求權: 可以請求防止未來的侵害,此部分一般認為消滅時效不適用,當事人可以隨時在有受侵害之虞時提出請求防止侵害 損害賠償請求權: 人格權如有財產上損害,可依一般侵權行為規定,如非財產上損害,依民法195條規定也可請求•這兩部分都適用民法197條規定,當事人知道後兩年,或是侵權行為時起愈10年,請求權消滅 民法第195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、健康、名譽、自由、信用、隱私、貞操,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,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,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。其名譽被侵害者,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。 民法第197條 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,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,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。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。 |
Tiger | 發表時間: 2015-08-19 12:22 |
Quite a regular ![]() ![]() 註冊日: 2009-04-17 來自: 發表數: 96
|
[103580]
Re: 小弟碰到麻煩事了,懇請各位高手指點迷津! 謝謝 raytracer 兄的回覆。
|
樹狀顯示 | 新的在前 | 前一個主題 | 下一個主題 | 頁首 |
無發表權 | |